法理沉思
李耀辉| 商事犯罪案件的管辖异议辩护——德公圆桌论坛发言
2025年9月24日,知名刑辩律师辛本华律师受邀莅临德公律师事务所主讲《商事犯罪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为在场同仁带来内容翔实、干货满满的精彩分享。
在随后举行的圆桌论坛环节中,在王庆豹律师的主持下,辛本华律师与李洪波律师、李耀辉律师齐聚一堂,围绕讲座主题展开了深入而富有见地的发言与交流。
活动期间,苗静主任宣布“德公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中心将致力于打造一个集理论研究、实务交流、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于一体的高端平台。未来,中心不仅服务于本所律师的专业提升,更愿以开放的姿态,与业界同行携手并进,共同应对挑战,探索未来,为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添砖加瓦!为强化专业积淀与智库支持,中心特聘辛本华律师担任专家顾问,并于现场举行聘书颁发仪式。
注:下文内容结合论坛发言整理而成,稍有删改。
今天我们邀请的主讲嘉宾辛本华大律师,是我和苗静主任在北大刑辩班的同学,也是相识十余年的老朋友。非常感谢辛律师在百忙之中专程来到石家庄、来到我们德公为我们带来这场精彩讲座。
我想借此机会分享商事犯罪案件中一个颇具技术性且常被忽视的辩护策略——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常用的程序性辩护手段,也可以作为颠覆性程序辩护的重要策略,尤其是地域管辖异议方面。举个例子,我和徐昕老师在西域办理的某敲诈勒索案件,正是通过以管辖异议为主的程序辩护组合策略,成功推动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经层报请示确定没有管辖权,打回检察院,这代表着检察院起诉是无效的,直接并促使当事人取保候审回家,也为未来无罪打下重要基础。
管辖异议辩护可能决定案件走向、甚至直接影响实体结果的关键辩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程序出罪。前不久,在包头市检反映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接待我们的检察官说管辖是基础,没有管辖权不就是我们办错案了吗,他也说见过一些没有管辖权导致无罪的案件。接下来,我谈谈这个案件的办理的路径和方法。
这个案子,我们的当事人被指控通过签订虚假大米贸易合同,骗取在DM旗注册的一家公司的货款。被害人两次报案,两次不予立案,因为先前打了民事官司,公安立案的话,需要层报公安厅负责人批准,公安厅不予立案,后来包头市公安局法制也要求DM旗公安局不予立案,最终是DM旗检察院通知公安立案。
我接受委托后,经详细阅卷研究,发现DM旗公检法是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履约地等都不在DM旗,可以说整个合同的关键履行行为均与DM旗无直接物理关联。被害人居住地或者所在地不是法定管辖范围,这是被很多办案人员误判的管辖连接点。我们专程走访,被害公司的住所地,发现被害公司的注册地址是虚假的。
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的确定作为本案管辖异议的关键点,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指的是款项的支付地。本案被害人说在DM旗的一个镇转的钱,但查找交易记录显示,交易渠道是网上银行,但被害人不在DM旗,公司注册地也是虚假的,根本不在这里办公,他怎么可能驱车两个多小时去那里转钱呢?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我们认为达茂公安司法机关是没有管辖权的,于是我们向三级检察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律师意见》,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理或者退回公安机关移送重新侦查。
首先,我们要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审查。我们知道公安、检察院、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步工作就是审查有没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法院审查出没有管辖权的退回检察院。
其次,我们应当深入、细致地研究管辖问题,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程序辩护并非孤立的环节,而是一套系统性的“组合拳”。除了管辖问题,还应进一步挖掘如立案、侦查、起诉等各阶段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的情形,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程序性质辩体系,从而增强辩护的整体效力。
再次,一旦发现案件存在违法管辖情形,必须果断、及时地提出异议。不能仅停留于提交书面申请,而应展现出坚定的程序辩护立场,通过法律论证、案例支撑、沟通等方式,促使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部门对管辖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引导其依法纠正程序错误。
此外,有必要视情况加强辩护力量,适时引入更具专业实力和影响力的律师,尤其是擅长程序辩护的律师参与进来。
最后,程序辩护的成功离不开坚持。不仅辩护律师要持之以恒,当事人及其家属也需保持信心与耐心,持续、坚定地提出管辖异议。唯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在部分案件中发挥管辖辩护的颠覆性作用,扭转案件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