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沉思
李耀辉| 关于阅卷权的三个常见问题
刘冲:李老师,最近处理的几个案子让我对一些问题很困惑,就拿那个X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来说,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了,您说过审查起诉阶段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辩护工作,如果他主动说想自己看看那些证据材料,能不能提供给他?如何处理比较稳妥呢?这就让我想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底是否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呢?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李耀辉: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实际,确实是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值得好好探讨一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是何为核实?辩护律师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核实有关证据?是否是指的全部的卷宗材料?还是只限定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或者是一些客观性证据?关于这个问题,刑诉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阅卷语焉不详,这才导致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统一。
我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是享有充分的阅卷权的,我们可以通过法理,通过辩护权的权源,通过现当今的一些刑事诉讼理念,推定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授权,我们只能在他的合法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辩护活动,我们的权利是不可能去超越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如果不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触到全部的卷宗材料,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辩护律师也是不可以接触到的。
既然法律规定了,我们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去阅览全部的卷宗材料,也就意味着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可以接触到这样的卷宗材料的。有一种担心,如果在这个时候嫌疑人、被告人接触到的卷宗材料会不会导致他的翻供,这种担心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我们国家通过立法,通过阶段性地赋予辩护人的阅卷权,已经将这个问题发生的可能性降到很低。
因为在侦查阶段我们辩护律师是无法阅卷的,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阅卷。也就是说立法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既然审查起诉阶段允许辩护律师阅卷,也就意味着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个阶段也是可以接触到卷宗材料,辩护律师也可以向他核实全部的卷宗材料。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我认为该条规定并没有否定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核实证据,不得向嫌疑人、被告人亲友、其他单位和个人、媒体、社会公众提供,言外之意就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提供” 和 “核实” 意思不完全一样,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核实证据时临时提供,也可以听说读写。这也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一致的。”
刘冲:“听您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简单来说,从法理和辩护权的来源来看,嫌疑人、被告人是享有充分阅卷权的,而且法律规定也支持在核实时向他们提供相关材料,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那顺着这个思路,我还有个问题,就像我们为X某涉嫌盗窃案准备的书面辩护意见、法律意见、质证意见,阅卷笔录等,这些书面材料能给X某看吗?毕竟这些法律意见里面引用了不少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如果把这些书面意见给X某看,会不会有风险?我对这个问题比较担忧和疑惑。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自己作出的书面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质证意见、阅卷笔录等提供给当事人?
李耀辉:如果第一个问题解决了,也就是说嫌疑人、被告人他是享有充分的阅卷权的,也就是在审查起诉之日起,他是可以享有充分的阅卷权,那么关于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我认为在庭前辩护律师是可以向自己的当事人去出示或者展示书面的辩护意见或者是质证意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26 条规定是对通信权利的延伸,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互通与辩护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法律意见、辩护意见、上诉材料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这是对实践中常见的辩护方式一种规范。”
刘冲:原来是这样,只要嫌疑人、被告人有充分的阅卷权,那向他们提供这些书面意见就是合理合法的,这样也能让他们更清楚辩护的思路,更好地配合辩护工作。
李老师,那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关于当事人家属诉求方面的,比如X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他的家属一直想看看《起诉意见书》,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到底指控X某什么罪名和事实,而另一个取保的X某,她的家属也想复印一份《起诉书》,这两个文书能提供给家属吗?我一直拿不准。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呢?
李耀辉:你提的这个问题,我记得在一次参加活动的时候,许兰亭老师与我探讨交流过。是否可以将《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起诉意见书》它属于不公开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的组成部分,而且在实践当中,如果提供给当事人家属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不应将《起诉意见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
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家属或者是委托人的知情权,可以将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起诉书》一般来说是可以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的,因为《起诉书》未来要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公开要出示的,而且在庭前法院也会分别向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送达的,如果被告人他是属于取保的,被告人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也会拿回家,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家属看的,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规定或者是办案单位会去限制或阻止当事人将《起诉书》给他家属看。所以说辩护律师将《起诉书》给家属看也是没有什么法律问题的。
刘冲:听您这么一梳理,我就明白了。《起诉意见书》属于不公开的案卷材料,不能提供给家属,但可以告知他们基本事实和指控罪名;而《起诉书》因为会公开宣读,提供给家属是没问题的,说到底,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既要保障权利,又要防范风险,这些实务中的分寸,真是得在具体案件里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