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李耀辉| 传闻证据的采信规则
传闻证据通常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证人并非亲身经历或感知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转述他人陈述所获得的信息;第二类则指证人在法庭之外所作的任何陈述。如一个案件中,证人证言所转述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因非其亲身经历,属于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关键原则,其核心在于排除那些非证人直接感知或观察所得的证据。设立该规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其一,传闻证据存在误传或失实的风险,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公正;其二,若采纳传闻证据,将实质上剥夺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从而损害程序公正。
按照知名律师赵琮介绍,澳洲对传闻证据的概括性规则是:只要是传闻证据,原则上都不可靠(unreliable),不能在法庭上使用。但因为第一手传闻证据是证人的亲身感受,有一定可靠性,所以有很多例外,满足例外条件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而第二手传闻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没有任何可靠性,因此没有例外,一律不能在法庭中出现。
我国证据法并没有传闻证据规则,但早在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能证据规定》中确立了有限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接着在2012年《刑诉法》修法时,吸纳到刑诉法当中,这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
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我国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仍具有一定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证人出庭不是必须,而是需要条件:(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3)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
第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若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或方式存在瑕疵,经办案人员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仍可采纳。该规定隐含认可证言笔录的可采性,甚至允许瑕疵证言经补救后继续使用。
第三,《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了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时,并不是以当庭证言为准,而是做出了有条件采信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尽管我国尚未真正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目前缺乏针对传闻证据审查、认定与排除的专门规范,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将部分“传闻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不予采信的潜规则。笔者认为,此类针对重复性或转述性证言的排除实践,虽未成为正式法律渊源,亦缺乏明文依据,但仍符合证据法理的内在要求。
文某甲猥亵儿童案 |
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因其非直接目击证人,其证言系转述自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没有证实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猥亵被害人唐某某的具体经过。 |
王某强强奸、猥亵儿童案 |
王某12、魏某12证言所述的该起事实过程均系源于魏某1的陈述,内容简单无细节,同样无法有效印证魏某1陈述。 赵某证明的该项案件事实也是源于魏某1陈述,且证明的内容并不清楚,其知晓魏某1被性侵的相关细节也是概括性的,与指控的是否为同一起事实尚无法印证。 |
陈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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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被抢老虎机内约有七八百元钱,但对于具体数额并不清楚,且证人李某对于老虎机内现金数额的证言系转述被害人魏某所感知事实的传来证据,实质上是对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
益阳市赫山区冷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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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系转述被害人事后的告知,即被害人曾被迫与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来源于被害人朱某某一人,证明力较低,结合法医学意见及开房记录等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
周长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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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易海斌的证言系转述李某某的话,属于传来证据,因李某某未出庭作证,不能认定其证言的真实性;且李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与易海斌转述的内容不一致,对易海斌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
段某一抢劫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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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审期间,公诉机关调取证人王某的证言并经当庭质证,王某证言称其案发时任大韩庄村治保主任,其当时听说段士彬找人把段某1等人打了。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不予认可。 |
李平诈骗案 |
对于高某得知李平的公司进入钱款的消息来源是李平手下其他人的判断,系传闻证据,可靠性低,且无其他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 |
庄开玉等故意杀人罪案 |
证人冷常青、刘桂英证言,均为传闻证据,来源于犯罪嫌疑人黄斌的转述,鉴于黄斌供述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该二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志纲实施杀人犯罪。 |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检索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传闻证据的态度,据此,我们可以提炼出司法实践中对传闻证据的采信规则:
1. 证人非直接目击证人,其证言系转述自被害人陈述,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经过。
2. 证人所述事实过程源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简单无细节,或相关细节是概括性的,同样无法有效印证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系转述被害人事后的告知,证明力较低,结合在案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4.证人证言系转述传闻陈述人的话,属于传来证据,因传闻陈述人未出庭作证,不能认定其证言的真实性;且传闻陈述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与证人转述的内容不一致,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5.对于明确属于传闻证据的证人证言,如其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法院可直接不予认可。
6.证人证言系传闻证据,来源于被告人转述,鉴于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