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李耀辉| 程序违法会放纵真正有罪的人吗?
我和徐昕老师办理一件案件,法院就管辖问题层报请示,最终确认没有管辖权,案件从二审倒流回检察院,我发了篇文章,公众号后台有人留言问办案程序违法会不会放纵真正有罪的人?
这种质疑也代表着大多数普通民众的想法,是一直以来存在的观念障碍。一个真正有罪的人,仅因为程序违法,就被放纵吗?对此我们并不感到陌生,回应这个问题最好的解释就是程序正义理论。如果认为刑法就是用来打击犯罪的,可能会有这样不理解,殊不知,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使得打击犯罪不再具有绝对的意义。
一个被追诉的人是不是真正有罪,在法庭没有宣判之前,是谁也说不清楚的。我们司法人员没有能力认识到客观真实,我们也不存在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那怎么办?最佳办法就是坚守程序正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证明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
我们无法得出程序公正一定会带来实体正确,但我们同样不能得出程序违法就会导致放纵犯罪这种结论。我们所谓的“实体正确”必须依赖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确保实现。历史经验证明,假如没有一系列的正当程序保障,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公权滥用,伤及无辜。
程序不公正,结果再正确,也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以违法管辖案子为例,为什么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如此必要?一言以蔽之,就是为了避免“以操纵由何人审判的方式来操纵审判结果”的情况出现。
为什么没有管辖权就不能侦查、起诉、审理?因为管辖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只有明确了案件的管辖问题,才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
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公检法实际集体参与了一场践踏程序法的活动,实体上再正确,法官再确认被告人是有罪的,也无法掩盖起诉是错误的,审判是违法的,这样的有罪判决不会被尊重。因为不论是没有管辖权而实施的诉讼行为,还是超越法律的管辖权而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
违法管辖、制造管辖的背后基本都有人为操作司法的可能,司法的过程是一个证明的过程,在违法立案侦查过程中,更容易制造假的证据,案件更容易受到各种利害关系的干扰。以我和徐老师办的这个敲诈勒索案件为例,当事人从未以举报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为条件索要财物,而将当事人所言的举报与索赔联系起来的是报案人故意联系起来的结果,也是后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切努力朝着定罪方向炮制案件的结果。
我们不得不承认,坚持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有罪的人被放纵。但我们就能容忍以程序违法为代价来打击犯罪吗?宁愿放纵一个真正的有罪的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这样的价值取向才是法治。
如果放纵真正有罪的人是一种不正义,那么按照写过《正义论》的罗尔斯的话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司法实践表明,令我们真正担心的问题不是有罪的人被放纵,而是对被告人任意定罪,对程序违法熟视无睹,正如德肖维茨所说,正义的根本在于约束公权力,必须要将公权力限定在程序之内,让公权力按照法律规完的方式进行活动,否则,强大的公权力就会肆意威胁个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