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律师要求法庭为被告人打开戒具,法官说别捣乱

时间:2024-06-1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10 打印

在视频号看到徐昕老师辩护的一个案件,被告人被戴着脚镣受审,徐老师坚决要求解开当事人的脚镣,法官说:“徐律师我再跟你说一下,因为这个涉及到法警押解的问题,法警有司法警察押解条例,我们只有建议他……”,未等法官说完,徐老师提出恳请审判长建议可以吗?

 

几年前,我办理的一件失火案件,过失犯罪,没有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却戴着手铐、脚镣出庭受审,我向法庭提出为被告人打开戒具,审判长一时不知所措,我猜测是没有遇到过律师提出这样的要求,他停顿几秒竟然对我说别捣乱,让人很无语。

 

2016年的时候,《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就明确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法院常常对“一般不得”的理解都是作出对辩方不利的理解与判断,比如说海口中院对待张庆方律师辩护资格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刑诉法解释》第311条第1款规定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根据这个法条,法院就认为以被告人陈宪清已经换过两次律师为由,不同意张庆方律师担任的辩护人。

 

前不久,我辩护的某骗贷、诈骗二审开庭案件,两位上诉人都戴着手铐、脚镣,我向法庭申请发言,要求法庭为两位上诉人打开戒具,审判长却以上诉人的刑期长具有人身危险性为由驳回了我的申请。我对审判长不予打开戒具的决定申请复议,并阐明理由。

 

我认为审判长对不打开戒具的驳回理由是不成立的,判断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标准不是刑期大小,刑期短不见得人身危险性小,刑期长不见得人身危险性大,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上诉人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不是有罪之人,所以刑期与人身危险性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我发现审判长对庭审活动使用手机问题非常严谨、较真,那么对于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更应当维护才对。

 

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上诉人情绪稳定,从案发至今长达7年时间,开过几次庭,都不存在逃脱、自杀自残的迹象。上诉人也不符合《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提到的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的情况。

 

说到这里审判长可能无动于衷,于是借力出庭检察员,我申请检察员对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令人失望的是,审判长询问检察员有无意见,检察员说无意见,审判长秒驳。

 

《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提到了在拍摄电视时,要告诉电视台工作人员,不要拍摄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带戒具的镜头。这说明最高院也知道在法庭上戴戒具不好看,会影响我们的司法形象,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正如徐昕老师在本文开头的那个案件中说的,本案是庭审直播,这个对司法形象、国家形象产生损害。

 

程大磊律师说,“解开被告人戒具看似小事,实则关乎着被告人的尊严,任何人在最终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我认为这涉及到程序正义问题,程序正义具有维护人的尊严的功能,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尊严和人格,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主体性

法官平等对待他们,使其得到人格上的尊重,而法官将被告人放到对立面,那就离冤假错案就不远了,为被告人打开戒具也属于程序公正的一部分,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唤起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