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走私毒品不起诉案

时间:2022-11-04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1639 打印

本案案情简单,名副其实的小案子,也是一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成功不起诉无罪案例。

 

作为一名律师,每一个亲办案件都是一次温故知新和思考总结的良机,案虽已结,余思未了,记录下来也权作是对自己办理成功案例的总结和经验积累。

 

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金某为了治疗睡眠障碍,通过国外社交软件Telegram加入一个聊天群,在群里联系上卖家,用支付宝以800元包邮价格购买10粒“三唑仑”,由日本直邮进境。后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控制交付情况下将金某现场抓获,并扣押快递包裹一个,内含110粒“三唑仑”,净重1克,经鉴定,上述药品含三唑仑成分,属于列入我国一类管制的精神药品。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折合海洛因0.01克。

 

案发后当事人始终没有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听说要对其做缓刑建议,考虑自己有公职人员身份感到很绝望,因为一旦犯罪既成事实,就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甚至连自己的子女也会受到影响,才不得不聘请律师。

 

刑事案件很多时候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有时候还关乎自己的前途和对子女的影响,尤其公职人员,一旦被定罪,工作要丢,前程断送,也可能会影响子女的未来求学与职业。

 

我听了案情,第一个感觉就是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然后了解了诉讼目的,当事人想着争取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我经验来看,这类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无罪和免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缓刑就是最好的结果了。

 

经我分析,可以凭借当下的“少捕慎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效果,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酌定不起诉的结果。而绝对不起诉是不可能的,毕竟有犯罪事实,人赃俱获。利用刑诉法16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通向绝对不起诉的结果难度太大,不仅难以说服检察官,而且更重要的是很可能错过了认罪认罚下的酌定不起诉。

 

通常法官在写判决时表述的判决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真实的理由,而只是法律上的理由,同理,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也要找到最好的法律上的理由,也就是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进行辩护,若只是空谈案件情节,外加一些修辞润色,是无法填补语言苍白之处的,只有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才能为检察官提供作出不起诉的依据。

 

我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本案存在诸多情节,可以作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

出于治疗疾病为目的;

没有前科、有悔罪表现;

控制下交付,没有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能够认罪认罚……

 

为了增强法律意见的说服力,我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了细致案例检索,对该类案件不起诉的适用有了充分把握。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此类犯罪情节轻微的,即便被认定为犯罪,也是存在作出不起诉的空间和机会的。

 

一些公正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单位内部立场的猜疑限制,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往往需要借助律师的书面意见向领导汇报或者上会讨论,才有机会引导案件走向法律正确的方向。

 

接着约见检察官,面对面表达观点,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效果初显,然后再电话跟进解释,再提交补充法律意见,据理力争,检察官办案认真负责,控辩形成了良好的沟通效果。

 

本案的最终结果与我接案前的预判是一致的,辩护过程中主要运用了类案辩护法,再加上采取的正确辩护策略助攻,当事人的配合,承办检察官的公正办案,才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审前辩护中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只有有效的辩护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当前“刑辩全覆盖”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推进,这是实现有效辩护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能否保证所有的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辩护仍然令人堪忧。

 

法律意见节录:

    一、金某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其主观明知三唑仑系国家管制药品,但不明知是毒品

《起诉书意见书》认定金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而金某只认识到其购买的是国家管制药品,治疗睡眠的药品都属于管制药品,其不知道是毒品,主观上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金某出于治疗失眠的医疗目的,不能证明出于走私毒品目的

经查,三唑仑为苯二氮卓类安定药,上市于1978年,广泛应用于治疗失眠,近几年在神经科,精神科,戒毒所等领域使用较多。具有抗惊厥、抗癫痫、抗焦虑、镇静、催眠等功效。“唑仑”类药物可缩短入睡时间,减少醒觉次数,延长总睡眠时间,口服吸收迅速,其中咪哒唑仑,在延长总睡眠时间的同时对快波睡眠无影响,醒后可以感觉精力充沛。

 金某自2018年患有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疾病(详见金某提供的门诊病历),金某多次供述称,其购买“三唑仑”的目的是自己吃治疗睡眠障碍,根据Telegram聊天记录,李洛克也告诉金某有很好的睡眠引导效果,基于此其想买来试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金某是基于治疗失眠障碍疾病而购买“三唑仑”的合理怀疑;亦无法证明金某代购少量精神药品是出于滥用的非医疗目的。

 

案例:出于治疗疾病为目的,购买后没有向他人出售,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金某自2018年患有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疾病。金某多次供述称,其购买“三唑仑”的目的是自己吃治疗睡眠障碍,根据Telegram聊天记录,李洛克也告诉金某有很好的的睡眠引导效果,基于此其想买来试试。

虽然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购买该药品是用于治疗自身失眠疾病,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

1.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诉刑不诉〔20198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刑不诉〔2021618号)

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潞检刑不诉〔2021143号)

案例:涉案毒品由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后实施控制下交付而起获,毒品最终未流入社会

本案海关缉私局民警查获“三唑仑”药片包裹后,然后在其控制下,由快递员将包裹交付给金某,该药品没有流入社会。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烟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三、金某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金某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且根据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所证实的,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金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定坦白情节规定。

四、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

    金某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没有蓄意隐瞒其犯罪事实而避重就轻、推卸罪责,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系自愿认罪,可以作认罪认罚。

其次,金某一贯表现良好,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犯罪前科,已经认识到错误,没有再犯可能。

再次,金某购买“三唑仑”自用治疗缓解失眠障碍,并非进行非法活动,也非贩卖。

最后,金某家有贤妻,无业,有两岁和四岁的孩子,金某有固定工作,系该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一旦起诉判刑失业,不仅对家庭生活影响巨大,也会影响未来子女的教育升学就业。

综上,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

 

案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本案中,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1.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15号)

2.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诉刑不诉〔20194号)

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诉刑不诉〔20197号)  

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洪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5.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汕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6.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汕检二部刑不诉〔2021Z7号)

五、类案不起诉:12309中国检察网不起诉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具有指导意义,应当参照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辩护人进行案例检索,从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检索到一则与本案极为相似的案例(详见附件),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经比较,本案量刑情节相似,数量、称量都要轻于指导案例,依据“举重以明轻”,本案也符合不起诉条件。详见下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金某涉嫌走私毒品案

主观方面

明知三唑仑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明知三唑仑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主观目的

为迷奸他人

治疗睡眠障碍

数量

20

10

称量

1.97

1

量刑情节

情节轻微,坦白情节

情节轻微,坦白情节

综上所述,金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故恳请贵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金某合法权益!以上法律意见请予以研究、采纳、充分关注!

 

 

附:十一份不起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