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刑辩全覆盖仅是迈向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时间:2022-10-28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565 打印

辩护制度是预测刑事司法未来的关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始终伴随着辩护权的加强。从人类历史上看,辩护权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从自行辩护到委托辩护,第二阶段是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律师辩护,第三个阶段从委托辩护到指定辩护,第四个阶段从刑辩全覆盖到强调辩护的质量。从辩护制度发展规律、历程、经验看,刑辩全覆盖是辩护制度发展的极为重要的一步。

 

以美国为例,从美国辩护制度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美国的辩护制度全覆盖历经了死刑案件到重罪案件再到轻罪、微罪,最后到有效辩护标准建立的过程。

 

201710月最高院、司法部在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刑事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办法”)。201812月,两部门又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2020117日,中央层面再提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辩护辩护制度正在经历一次转型,已经开始进入到第三个阶段,即指定辩护全覆盖的阶段,这乃是一种巨大的法治进步。但是,据我观察,当前我国进行的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真正实现刑辩全覆盖,提高辩护质量,还要走一段很长的路,日后还需加以完善。那么,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路在何方呢?

 

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实现还有赖于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机制,有效辩护标准的建立,以及对无效辩护的制裁。

 

不是所有律师都可以胜任刑事辩护工作,有些律师熟悉民商事诉讼代理,或者擅长非诉讼业务,但刑事辩护都不是他们的长项,甚至从执业起从未接触过,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他们参与诉讼是很难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用斯伟江律师的话说,浪费纳税人的钱,固然不是小事,那些嗷嗷待哺、望眼欲穿的犯罪嫌疑人,如同沙漠里行走了多日的旅人,挣扎中,看到一汪清泉,最终发现,原来是海市蜃楼。

 

律师辩护全覆盖应当建立有效辩护的初步标准。现代刑事辩护权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而今后,辩护权必须向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发展。

 

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角度来看,律师介入越及时,参与的范围越广泛,辩护就越有效。《办法》推行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意见》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但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措施之日起或者接受讯问之日并未能覆盖到,在无力聘请律师时无法获得律师的免费帮助,只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判阶段,才有律师出面相助,这并不符合有效辩护原则。

 

《意见》指出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有律师总比没律师好,对于无力、无意聘请律师的,刑辩全覆盖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可以让所有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这是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律师不能提供有效辩护,与没有辩护律师帮助没什么两样,甚至有害辩护贻害无穷。

 

斯伟江律师曾撰文指出,律师服务是有对价的,就是律师费,一般来说,付了钱的服务,比没付钱的要认真,这是人性使然,第二,付费的可以挑自己满意的律师,而免费的,一般来说,是没法挑的,理由是免费的。第三,付费的,由于付了对价,是可以监督律师的服务质量的,如同消费者权利一样。但免费的,几乎都没法鉴定,因为是免费的。

 

其实,《办法》当中已经出现了有效辩护的影子。《办法》第二十条指出,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办法》第十一条与无效辩护制裁措施一脉相承。在对抗制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对律师辩护效果的高度关注使得这些国家逐步形成了一套与无效辩护有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干涉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行为,采取了轻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则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制裁措施。

 

陈瑞华教授指出,在有效辩护的实现方面,律师协会有必要为律师会员制定各类刑事辩护的最低服务质量标准,以督促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和精准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