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李耀辉| 法院并案审理后,起诉书要不要送达给其他被告人?
在办的一件销售电子烟的非法经营案,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案五个被告人,法院受理后向各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开庭当天,被告席上多了一位被告人,我们不明原因,但肯定不是走错了法庭,于是开庭前我问公诉人怎么回事,这个被告人与本案有什么关联,公诉人回答的是这个被告人跟其中一个被告人有关联。
我们律师和各被告人都没有收到新增加的被告人的起诉书副本,这将会造成诉讼突袭,导致辩护权行使不具有针对性,影响我们行使发问、对质的权利,而且刑事审判活动变得随意且不严肃。
我见状紧急查找要求送达给其他被告人起诉书的法律依据,但查无所获,这种情况确实也不常见。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我申请发言并提出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收到新增被告人的起诉书,审判长听后未作处理直接进入法庭审理。
在一次去看守所会见路上,我请教刘章律师,他说这种情况确实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既然法律规定在开庭十日以前送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这里的起诉书指的就是全案的起诉书,应当包括合并审理后同案被告人的起诉书。
我认为,按照《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如果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包括并案审理的被告人,那么增加一名被告人,就要增加起诉书五份,目的就是确保有足够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海南李钟飞等涉黑案,法院将廖琴等5人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与李钟飞等人涉黑案并案审理,所以庭审中出现了公诉人宣读了两份起诉书的一幕,但是绝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没有收到被并案过来的起诉书,对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法院这么做侵害未被送达起诉书副本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法官却以未送达的起诉书只列了另5位被告人,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份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为由,认为不用送达给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而强行开庭。
七八年前我办理的一件涉黑案件,起诉书指控了9名被告人涉黑,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要求达到“人数较多”的程度,一般掌握在十人以上,但这个案件为了凑数,公诉机关将李某某列为涉黑组织成员之一,开庭当天李某某空降法庭,法庭决定将李某某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没有补充起诉,法院也没有给其他被告人、辩护人送达李某某的起诉书副本。
法院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那么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起诉书副本如何送达呢?刑事诉讼事关生杀予夺,必须持严谨态度,依法定程序。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请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起诉书一旦提交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
从程序正义、保障诉权原则的角度,可以要求检察院对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追加、补充起诉,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法院应当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变更、追加、补充起诉书,并就变更、追加、补充的起诉内容组织控辩双方开庭审理,保障各方权利。
如果检察院不进行追加、补充起诉,为了避免诉讼突袭,维护程序正义,应当在并案后,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副本五份,并向同案被告人互相送达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