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监察调查阶段应推进委托律师全覆盖

时间:2022-11-07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539 打印

 

《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北大陈瑞华教授对此提出七点质疑,其中就提到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不允许律师介入,剥夺了被调查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被追诉者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

 

《监察法》颁布之后,我发现整部《监察法》没有律师的半点影子,也就是说监察法完全抛弃了律师,在监察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中,律师是无权介入相关工作的。

 

按以往诉讼格局大致是公、检、法、律战火硝烟,律师自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其中,叱咤整个刑事诉讼始终,行使手中的辩护权,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在2012年《刑诉法》实施后,在侦查阶段律师更加名正言顺地作为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毫无障碍。

 

2012年《刑诉法》修法,照常是一个各部门利益博弈、利益重组的过程,在这场重新洗过的牌局中,在侦查阶段会见这一块,律师获得了大实惠,损失的仅是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会见需经办案单位的许可,但在侦查终结之前,至少律师可以会见一次嫌疑人,这就足以说明办案单位很排斥律师介入到侦查程序之中的,这么做的原因不言自明,但起码在侦查终结之前,至少能见一见当事人。

 

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调查案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不适用刑诉法,所以监察调查阶段就不能有律师介入?党的十五大提出纪委协调领导的反腐败格局,被调查人基本上被两规”“两指控制,律师也无法介入,这不正是在重复昨天的故事吗。

 

犯罪嫌疑人自被讯问之日起或者被羁押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了,监察委也有讯问的调查措施,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人员,未来也要移送起诉的,为何这些人员就不能自讯问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呢?不能享有如此重要的辩护权呢?

 

《监察法》全文不仅没有律师,也没有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诉讼主体,而有意使用的被调查人。从《监察法》的条款中看,涉嫌职务违法的被称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也被称为“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也是“被调查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称为“涉案人员”,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子。

 

从辩护权理论上来说,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监察法》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子,也就不可能有辩护权了。因为没有赋予被调查人辩护权,所以律师就无法从被调查人处获得辩护权了。

 

听听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怎么说:“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现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今后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留置期未让律师介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务犯罪调查本身的特殊性。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职务犯罪中最多的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靠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调查过程中想要突破案件,串供、隐藏证据、销毁证据成为最大挑战,需要排除外界干扰。”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不当家不知道柴米贵,贪污贿赂案件是侦查难度最大的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最大的敌人就是律师,坊间也有经常听到这种说法,律师一介入,嫌疑人就翻供,为了彻底摆脱刑事诉讼法这部犯罪人的小宪章,监察法定位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

 

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我们可以选择牺牲一种权利而成就另外一种价值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权利被剥夺,唯一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它来避免丧失更重要的权利。

 

但是,但是,辩护权何其重要,是不应被剥夺的。《宪法》和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都将辩护权被明确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他们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都与辩护权密切相关,离开了这个核心,其他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从人类历史上看,辩护权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从自行辩护到委托辩护,第二阶段是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律师辩护,第三个阶段从委托辩护到指定辩护,第四个阶段从刑辩全覆盖到强调辩护的质量。

 

我国已经走到了第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委托辩护到指定辩护,然而在指定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今天,职务犯罪案件却还不及第一个阶段,被调查人还不允许委托律师。按理说,不论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调查人,都是刑事被追诉人,《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与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相一致,那么辩护权也应当向刑诉法看齐才对啊。

 

陈卫东教授表示,在中国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侦查阶段如果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为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非常正面的作用。监委调查阶段又何尝不是呢,殊不知,监察调查比侦查对起诉和审判所起的作用大的多得多。监察调查阶段如果能实现委托律师全覆盖,那一定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保障将会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