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我国首次引入品格证据规则

时间:2022-01-0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785 打印


作者:李耀辉 律师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相关性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品格证据规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则上被告人的品格不具有可采性,在任何刑事指控中都不是案件中争议焦点,不得用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特征具有一致性。

 

简单说,品格证据是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的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那么品格证据规则就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的证据的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得到确立,仅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作出了关于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

 

虽然我国没有正式确立品格证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格”“品德”“前科等方面的情况,已经被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考常常考量的因素,甚至律师在做辩护时也常常挂在嘴边,也经常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的品性良好的证据。

 

2018年《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02112月《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品格证据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认罚认罚指导意见”)引入了品格证据规则。

 

《认罚认罚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这可以看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尝试通过司法解释来确立品格证据规则或曰排除品格证据规则。

 

根据《认罚认罚指导意见》规定,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为什么品格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主要是因为品格证据与定罪不具有相关性,法律不能无视一个无辜者可能因品格证据的容许而被判有罪的危险。美国法理上有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人应当因其所为而受审,但不应其所是而受审,这是英美法系一贯奉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原因。

 

作为例外,让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体现在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这一例外规定,首先,要满足关联性的条件,即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证据;其次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更具有普遍性,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前科等情况。

 

如何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品格好坏呢?

 

在美国法庭上,证明一个人品格通常有三种方法:第一,可以通过证明被告人在社区中的名声来实现;第二,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来表明;第三,反映一个人品格的特定事例。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可以对被告人的品行、特定行为等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无论是被告人的名声、声誉、行为方式,还是以前实施的具体特定行为都可以采纳。为了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法官应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与被告人品格相关的评价或意见,既包括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又包括其良好品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