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10|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时间:2018-04-23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308 打印

作者:李耀辉律师


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即使装模作样也不行。

                                                         ——约翰·李尔本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大家都能耳熟能详,尤其在影视剧中,常常会听到执法人员对被审讯人说这句话,在审讯室和劳改场所里的墙壁上也会出现极其醒目的八字标语。美国也有一著名刑事政策,即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该规则却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意义截然相反。

 

我国已于1998年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公约中的“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通行的原则相违背,所以这一刑事政策已成为历史,与我们告别了。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曾经的存在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客观上,该政策确实有利于司法人员有效的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及时地对被告人绳之于法,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安定。反之,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坦白从宽可以诱供,抗拒从严可以精神逼供。

 

    “坦白从宽现已成为一项法定的量刑情节,20115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坦白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法律确定性保障,坦白由酌定情节转变为法定的情节,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坦白从宽,抗拒是否一定从严呢?在西方国家抗拒相当于 “沉默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法律不会因被追诉人行使沉默权而被面临从重处罚的可能。在我国,沉默权仅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抗拒似乎相当于无罪辩护,选择作无罪辩护而不认罪将可能丧失被轻判的机会,甚至会遭受重判的风险,这是不是注定抗拒从严呢?

 

    现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由此得知,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者采取了一种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就是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既可以做无罪辩护,又可以量刑辩护,消除抗拒从严的担心,完全可以实现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理想。所以说,抗拒不一定从严,物极必反,当然也要考虑出现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自相矛盾的尴尬,无罪辩护效果会被心血来潮的量刑辩护抵消,大大削弱了无罪辩护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