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唐庆南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词

时间:2017-03-19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092 打印

     陈有西按:经过12月18日到21日的四天审理,28日,南昌中级法院恢复审理南昌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太平洋直购商城"被控传销大案。该案涉及消费者购物客户676万,渠道经销商12万,客户保证金达37亿。在公安捕人前,一直良好远营。在今天的审理中,第二被告刘葆华因为21日法庭病重倒下后一直在医院治疗抢救,法庭裁定中止审理。其他7位被告继续审理。今天法庭辩论进行了一天。我为第一被告唐庆南发表了二个小时的无罪辩护意见。全文三万字。扼要辩护。来自全国各地的渠道商有一百多人被许可进入法庭,有三百多渠道商没有被进行法庭,在寒风中等待了一天。当地公安机关和法院派出了三百多值营民警保障庭审进行。结束法庭辩论后,法庭认为案期复杂,将合议后另选日期宣判。为让大家了解案件真相,现将为第一被告在法庭上发表的正式辩护词,全文发表。

  唐庆南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一审辩护词

(12月28日法庭辩论稿)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京衡律师集团依法接受唐庆南先生的委托,指派陈有西、王军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本案,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月十八号开始对本案进行了相对扎实的法庭调查,法庭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结合我们会见以及被告人唐庆南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无罪辩解,再对照庭审查明的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关键除了查清事实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经营模式的定性问题。即这种全国首例的BMC模式是否属于我国禁止的传销行为的范畴。以及这种行为如果有不规范的地方,是应当用《民法》、《行政法》的手段进行引导和规范,还是直接用《刑法》去惩处的问题。即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定性之辩。这个案例极有示范意义,将影响整个中国将来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问题,是全国第一例,我们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探讨和辩析,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同时建议,本案能够通过高级法院,向最高院就本案法律定性问题进行请示。

经过辩护人对本案事实真相的庭审和法律要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原南昌市公安局和江西省政法委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再次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是错误的。我们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决定为唐庆南和他创新的BMC模式新型经营行为作无罪辩护。其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和组织传销的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我们的辩护意见详述如下。

 

一、 认真查明本案真相,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意义重大

 

(一)    本案是中国第一例特别重大的电子商务涉罪案

面对的是大家都没有经验的电子商务全新模式

    从接手本案到现在,我越来越感到,精彩公司和被告唐庆南,就象孤独地走在高山顶上的一个人,深深地陷入了不被人明白、不被人理解的痛苦。

BMC模式太超前、先进了,普通电子商务都还不被很多人理解。今天我们在参加审理本案的控辩审各方,真正网上购物、精通电子商务的并不多。中国法律界对电子商务还非常陌生,立法的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规范,全部是空白。我们今天在审理这种电子商务传销案,是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在进行类推对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部是空白。能够把刑法的构成要件,同电子商务的知识,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人,需要两个领域的基本知识和不断更新接受新事物的思想。如果做不到,就有可能出现失误。

BMC电子商模式,是近年中国出现的最新型的电子交易商务模式。新生事物出现,总会充满艰辛和争议。法院、公安、检察、律师、政府、法学专家、电子商家,都没有经验,没有现成的法律界定,需要我们特别慎重。对于这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甚至失误,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把各界都没有经验、把不准的案件,直接用刑法手段处理,肯定是不妥当的。

(二)    公安、检察、法院对本案一直有争议

本案公安机关最早在20105月立案侦查,经过慎重研究,报省里公安、检察、法院集体研究,再报省政法委,报公安部经侦局,确认BMC模式不属于传销行为,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无罪撤案决定,并于1111日送达给精彩公司。随后,江西省商务厅于12月报商务部推荐精彩公司为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人保部培训中心将电子商务师培训基地授给精彩公司。其他政府部门也一直支持肯定。20117月,山东聊城公安机关拘留加盟商刘葆华、童年,检察机关审查把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当地公安索取数百万“取保金”后释放两人不了了之。20124月,本案侦查机关突然改变原来定性,拘捕本案八人,查封精彩公司近20亿资产。先不论对错,这些现象至少说明,这是一个连政法机关内部,包括公检法都无法把握、基本认定为无罪的案件。BMC的定性根本不是工商、司法机关的特长。好多办案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不知道什么号电子商务中的传销,基本特征没有任何先例可循。

(三)    商务专家、法学专家主流意见支持这种新型电商模式认为不构成犯罪

 工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专门提出,要探索建立网上和网下交易活动的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在线信用服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满足电子商务活动中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支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物流、支付、信用、融资、保险、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协同发展。针对本案,国内参与刑法、民法立法的五位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刘仁文教授;杨立新教授论证后,于20119月出具专家意见认为: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BMC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各方对该商业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这是正常的。在有关部门没有对BMC商业模式的性质进行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宜对该商业模式按照传销活动来对待。 

(四) 电子商务市场客户也有争议,观念对立

由于太平洋网是采取了直接将供货商价格公布,将所有商业利润基本上返回给消费者,完全挤干了商业环节的利润,只能靠保证金的承诺预支的现金流来获利,引起了其他直销商、电子网络销售商的恐慌和围剿。因此,从国内到国外,不断有人举报控告精彩公司传销。这也是本案的由来原因。因此,网商诋毁的很多。另一方面,正面肯定太平洋电子直销模式的商家更多。全国一年半中676万商户会参加到这个直购网来,是真正认可这一模式的。因为这不同于限制、控制他人的传销,而是所有资料上网供人反复研究比较,设定了十五天冷静期,十个月转让期的,都是商户充分了解了太平洋直购的模式后,才加入的。因此,这个案子在电子商务界的看法也是毁誉参半,幕衷一是的。

(五)  本案判决将对中国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有示范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3月发布数据称:截至2011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达2.03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达8019亿元;本案涉及全国各省676万已经加太平洋直购网商户的权益,有10多万加盟渠道商,30多亿资产。还涉及南昌和其他省区的关系。如果处理得好,可能成为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的一种全新模式,因为事实已经证明了他的巨大的扩张能力;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司法权调整新型市场经济行为,准确把握定性,显得十分重要。法院的责任更重大。

(六)   将影响全国各省600多相关参加人的定性问题

从去年以来,精彩生活电子营销模式,在全国都出现了不同看法,有的地方把关守住了,有的法院明显支持了这种商业模式。但有的地方开始直接用刑事手段抓人。据商户统计,全国已经拘留了近600人。因此,本案的判决处于龙头的示范的意义。有的地方已经中止审理,等本案的判决。因此,南昌中院对本案,请从不单是个案的角度,进行宏观全局性的认真讨论把关。有必要的时候,从法律性质上再层报最高法院把关。

(七) 本案判决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要十分慎重

     本案涉及人数过大,达676万,地址全国性,冻结资金数十亿,据渠道商介绍,已经有人在公安第二次立案查封公司资产后,自杀和其他意外死亡。因此处理不当酿成事件,是要高度警惕防止的。需要指出的是,南昌有关部门围绕本案所做的一些舆论应对的策略是错误的。开庭第二天的1219号,法庭调查都刚开始,就通过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晚上的《晚间新闻》,20日南昌的《南昌晨报》,进行大力度的宣传定性,代表法院进行未审先判、舆论审判,说本案就是性质恶劣的传销,涂黑各被告。同时动用公安机关,限制网络上的不同声音,组织删贴,传唤发贴人,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涉及这么多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么大的几十亿的财产,想高压解决、压服群众的思路是错误的,只会导致更大的全国性的反感和反弹,引发群众性事件,进一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建议对本案的审理判决,要特别慎重。

 

二、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错误及情节异议

 

下面,为便于法庭掌握应关注焦点,我对《起诉书》中的事实错误、情节错误、观点错误一一指出,供审查参考。

 1.关于犯罪起源牵连,指控不实。《起诉书》的第一个情节,以美国“立新世纪”被查处来铺垫,认定事实是错误,企图以唐庆南参与过被查处过有污点国外传销组织来归类唐庆南的背景。在质证中我们已经指出深圳福田工商局处罚的只是利用立新世纪产品搞传销的高亮和陆华个人,而非《起诉书》所说的查处美国立新世纪公司。查处的时间是 2004430日(卷28《处罚决定书》),也不是《起诉书》表述的“同年年底”。同美国立新世纪公司无关。因为此时这个公司根本没有进入中国。而唐庆南是在2007年才购买了立新世纪公司的600万保健品,想做省区代理商。很明显与以上人员的个人的违法传销行为毫无关联。立新公司没有在中国受处罚的记录,没有任何证据。刑事审判必须坐实证据。更不能由此推论唐加入过传销公司,并学会了传销模式。也同后来唐创办精彩公司的BMC电子销售模式也没有任何关联。将一个人人生经历来作为认定被告人品行及案件起因的方法是毫无根据的,这是一种牵强和血统论。相反,《起诉书》只字不提唐庆南出身警察世家,其本人二十五年的警察身份,来证明他根正苗红。因此,这一节完全无关情节,应当在判决认定中删除。

2.关于移用保证金的指控不实。《起诉书》指控唐庆南与刘辉“合谋”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借给刘辉,用于精彩公司的增资。而事实并非唐庆南一个人就决定了此次借款行为。在由唐庆南担任法人代表的精彩公司,任何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行为都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同意后才能够实际实施,是公司行为而不是唐庆南个人行为。另外,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相关规定,公司将合法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合法的公司资金运作是合法的。

3.关于将公司资金转移的指控没有查清真相。《起诉书》指控“在江西精彩公司账户被公安冻结后,深圳精彩公司于201110月至20123月期间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江西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收取保证金和支付返利”。《起诉书》所指控的案情属实,然而导致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的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不顾企业存亡,冻结了企业账户,全国电商客户无法结算。这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还有可能导致群体事件,因为精彩公司的全国有数万客户。精彩公司为了按约定退还渠道商的到期返利,而不得已开展的自救行为。再者说,公安机关当时的冻结行为,已经被20111111日的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予以销案的决定所否定,该冻结行为不具合法性。因此,这种为了公司目的资金异地结算,完全合法。

4.关于PV计算按层级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起诉书》认定“唐庆南依托太平洋直销官方网设计的1PV=7元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积分返利制度,并以此为核心,推出了以购买商品或是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是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的经营模式。渠道商缴纳了保证金购买了pv积分就可以向下批发,即转移给下级渠道商……20108月,全国省、市、县(区)级代理商基本推广完毕后,唐庆南等人为了继续吸引人员加入,从而骗取保证金的目的,对渠道商层级作出调整。”这是对规则和唐庆南商业目的曲解和歪曲。理由如下:

1)太平洋直销网经营模式的规则不是以人员数量为计酬,而是锁定未来一定时间段内的购买群体,以可以预期未来真实发生的订单量和实际消费的量为计酬依据,而不是以人员数量来计酬,人员并不直接反应出消费的能力。当然,任何商业行为都是需要人气的支撑,但不能任意曲解BMC规则的初衷。

2)公司设计了一套退出机制以保障渠道商的利益,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在订立合同初期有45天的冷静期可以随时放弃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保证金无条件退回;即使过了6个月,渠道商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满足合同所附条件及时退回保证金。合同是这么签订的,实际上也是切实履行的,没有发生一起不能退回保证金的事件。无论是公司还是唐庆南本人全面履行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发生。

3)对规则的调整是为细化不同消费水平的渠道商利益,《起诉书》认定的规则的调整是为了骗取保证金之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证金示例证据:

这是收取保证金的收据。保证金的性质,何时返还、15-45天的冷静期,消费达到全额返还,过45天后不得退还,都是在网上一直明示,在他自己的账上一直公示的。没有任何的欺诈和诱骗。

5.对渠道商按传销级别区分的理解不符合事实。《起诉书》认定“截止2012年4月9日精彩公司共发展渠道商”121474名发展其他会员6767553名。其中最高级别的全球诚信商47人,最低级别的合格渠道商56784名,各级渠道商之间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然而事实是,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渠道商之间直接调用过太平洋网结算的,都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谁高于谁和先来后到,大鱼吃小鱼的规则,后来的渠道商也可以通过实际消费或是转让自己的订单迅速的超越推介自己的先到者,不存在有序的层级关系,也没有规则约束一个层面对另一层面的控制和剥削,所有的渠道商在公司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源于合同,也灭于合同,不受制于其他渠道商。所有的渠道商实际上都是在同一个层级上成为太平洋网的合作相对方。所谓级别,只是组合“联盟商”的地域关系,和购买消费业绩的大小,享有不同比例的返利。不是一层层返。保证金也是直接结算,没有层级关系。不可能形成层层传销。

请看一个集群消费、团购、共生PV示例网页。挂靠在一起只是相当于团购,增加消费的总量,享受根据消费总额得到的折扣率优惠等级,而不是根据人数多少、人控制人的等级:(图)

这是一个渠道商的集群(团购)结算后台。将其他商户的购物量都计到一起,涉及总的消费额是1374996元。一共产生是PV值是196428元。比他一个人自己的消费额要大,折扣更优惠。根本不是一种人头互相控制的层级。公安局、鉴定人、检察院都将这些集约结算商户,错误理解为是“下线”。

这是一个渠道商的一个月的购物消费业绩。全部有真实记录。保证金按购物返还,PV按每笔积累产生,一直有效。全部真实记录,由消费者自己明知、了解、掌握。

这个渠道商下挂的集约消费群有347人,由于加大的消费额,产生的业绩合并在一起,享受更优惠折扣的返利PV。只按消费的总成绩来计算。没有体现任何人头的特征,也不按人头结算。

6.获得诚信渠道商的数据严重错误。《起诉书》认定:“通过单纯消费的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的人数为137人”数字失实。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向江西精彩公司调取的数据表明完全通过自然消费完成1000pv的有1800人,消费总共完成订单数量3000余单,同时该组数据也再次说明BMC模式是建立在一个真实的购物网站上的,与传销的无实际消费完全不同。而且,由于大多数商户选择了交纳保证金同时消费的模式,已经实际返还保证金的人,有3万多户。见唐庆南、徐兴春的当庭陈述。但公司查封公司账册后没有统计鉴定这一数据。只是断章取义地说只有137人。

7.PV获得举例不客观全面。《起诉书》还列举了两个不带有普遍性的例子:“消费获得自然1000pv在太平洋网站上消费平均要花费97.635.54元,要是选择自己充话费平均要花费617.500.00元”来佐证通过实际消费获得PV,很难得到。这是选择了利差最小的商品和服务。太平洋网有2千多万种商品,交话费只是众多消费中量大利薄的电商服务特例,不具有现代高消费特征。消费者充100元话费,消费电信实收97元,网上卖98.5元,只有1元多的利润,所对应的PV积分自然比较少(0.2pv)。但如果消费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买五粮液酒10箱(每箱六瓶,一瓶网上只卖398元约2400元)给渠道商,市场上卖520元,有1000多元的利润,一箱的利润就达到了100pv,十箱就有2万多元利润值,就能达到1000pv

五粮液一箱23880元,就能够达到1000PV的购单实例证据:(图)

这样折扣率高的商品占,太平洋直购商城的大多数,而且消费者因为利差大,也喜欢买,因此是消费主流。电信充值卡业务利低,但是量大,也有利可图,但是鉴定报告选这个样例,说要挟消费60多万才能达到1000PV,起诉书也作为指控例证,毫无可信性,是错误的。

上述例子同样也可以推翻《起诉书》第8页第二节中,关于“通过消费累计pv不仅花费时间长,而且积累周期长,难以实现”的指控。因为,依据规则,每一位自然消费者,通过累计,都是可以百分之百的实现积分和成为渠道商。因为精彩公司的所有积分是不过期一直有效累计的。

8.关于BMC模式不会产生真实利润只有虚拟利润、只能用保证金返利的指控不实。《起诉书》中对“精彩公司返利分配的所谓的利润即PV只是虚拟的利润,并未形成,各级渠道商获取的返利实际上是后加入者的保证金。”这一指控表明公诉人并未真正了解BMC 模式。BMC模式下,利润产生是真实的。因为生产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同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利差是事实存在的。为了获得大批量销售,所有生产商都会低价供货让利。国美、苏宁连锁店就是这样的。区别只是传统销售同网上销售的不同。精彩公司所有的供货商都是有低于市场价供货的协议的。只要产生真实的销售,就会有利润产生。因此PV积分的利润是客观存在的。并不需要用保证金去填补。只是交保证金买积分时,销售利差还没有发生,因此先用保证金预支现象有发生,而公司运用这种保证金是合法的。后面分析。

精彩公司的利润来源还是消费。预定消费是为将来的消费预付金额,虽然渠道商之间可以转移,但是无论转移多少次,该预订消费的保证金始终由公司收取,只是支付给公司保证金的主体发生更迭而已。因此,实际消费还是预定消费均可以给公司带来利润,而公司据此才将自己的部分利润以返利的形式分配给消费者和渠道商。返利使用保证金的问题我们在前面是已经论证过,依据合同收到的保证金企业可以用作经营资金,这符合《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的相关规定。

9.关于保证金使用权的财务知识理解错误。本案公安、检察机关都有个财务常识性的错误。以为收到的保证金是不能由公司支配使用的。受公安指示进行鉴定的审计所,也违背常识作出这样的鉴定。导致扣除了保证金部分,结果说公司有10多亿的亏损。

公司的保证金在企业财务处理上,属于暂收暂付款,可以纳入企业流动资金。这同房产公司收取客户预售房款、向银行贷到贷款性质是一样的。收取保证金,进入企业的流动资金,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是一种负债,到期或者到约定条件成就时,必须归还。而不是锁定不能用。只有双方约定银行监管的资金,才受合同的《起诉书》指控“唐庆南收取渠道商和会员的巨额保证金被其个人控制、支配、并肆意挥霍.”。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对保证金予以理财投资是为了让企业沉淀资金能得到保值和增值。对钱的支配和调度绝大部分是公司借款行为,有借条可查,在公安对唐庆南和精彩公司其他股东的询问笔录也证明,虽然股东决议过程没有全部形成文字记录,但每一次公司的借款行为都是经全体股东商讨并通过的,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唐庆南个人将其中800万元放贷给刘辉个人使用,指控唐庆南挥霍保证金与客观事实不符。

唐庆南实际控制公司,有几十个亿的资金可以使用,他不仅没有通过分红给自己谋取私利,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自己及其他公司人员擅自使用公司资金(详见卷34“市场规范相关资料”,卷36“诚信保证金监管资料”)。

10. 虚假和欺骗性宣传的指控是无中生有。《起诉书》指控唐庆南先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公司模式基本制度和经营状况大肆进行虚假和欺骗性宣传。这不符合事实。

首先,精彩公司的宣传无论书面和口头都只有一套内容,而这些内容都公布在太平洋网上,让所有人可以反复查阅。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布,没有另外的一套宣传内容。网络公示的可以反复比较研究讨论的特性,意味着不可能隐瞒真相。

其次,这些宣传多数通过中央电视台、江西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推广,这些宣传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公开进行的,所有的宣传都是实事求是,没有虚假及夸大的成分;如果指控唐庆南虚假宣传,央视这些媒体岂不成为了帮凶和同案犯。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些内容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成分。

第三,公安查明,该公司没有任何限制客户进行控制性宣传的任何行为。公司敞开接受考察,全部如实介绍。没有误导性控制性培训。

(图)

所有商品和价值都公开、明示,假一赔十。既没有欺骗消费者,也没有欺骗渠道商。同传销犯罪,没有货骗人头费,或者质次价高以物为幌子的特征,完全不同,完全是现代电子商务的公开化交易特征。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部分的辩护

 

(一)BMC电子商务模式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原名为江西精彩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并于2008年推出太平洋直购网。2009年 5月,公司在网站的基础上研发出BMC经营模式。

BMC商业模式是由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首创的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所以还没有办法让社会都理解。这也是本案复杂、大家观点众说纷纭,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内部也反复争议的原因。BMC模式,实质是建立在一个真实的电子购物平台(太平洋直购网)上,由供货商(B)、渠道商(M)和消费者(C)组成的经营模式。首先,供货商与太平洋直购网达成协议,供货商提供商品在网上销售。接着,消费者在太平洋直购网上注册并消费。与一般的购物网站不同的是,BMC模式允许预订消费,即将消费者分成两类:自然消费者和预定消费者。自然消费者就是在太平洋直购网上实际购物的顾客,预定消费者则是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预先约定未来的消费量,保证金支付到位后即成为网站的渠道商。实际消费积分到达规定水平后的自然消费者也可以成为渠道商。

BMC是英文BusinessMediumConsumer的缩写,BBusiness,指企业;CCustomers,指消费者,终端;MMedium,在这里指的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的一个空中的纽带与桥梁。整合了量贩式经营(如沃尔玛)、连锁经营(如麦当劳)、人际网络(如人人网)、传统电子商务(如阿里巴巴B2BB2C、淘宝网C2C)、金融等模式的所有优势,将网站与消费者、机构与终端、企业与渠道代理商,根据不同的需求有机、立体地结合的平台。模式追求的是省钱+赚钱、就业+创业的电子商务目标,压缩商业环节利润,将生产商让给商业环节的利润,直接返还给消费者。一部分让利,体现在直接公开的网上实物低价;一部分让利,体现在消费到一定额度后的返利。而返的计算按积分PV换算。从而把消费者、供货商、诚信渠道商的商品资源、服务资源、资金资源、人脉资源整合到一起,将消费者都吸引到太平洋网上进行交易。实现交易规模利益。如消费预存保证金,做大了资金沉淀好处很大,以商品让利消费者,实现预期资金占用好处,(如中国移动的手机套餐业务、高尔夫球场会员卡预售),太平洋网自身的获利也是能够保障的。利润来源包括承诺消费预交保证金、管理费、商业留利部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实现生产商(销售了产品)、商家(获得了交易量附加好处)和消费者(低价真货加返利)共赢局面。

BMC设计了积分计算返利的PV概念。1PV=7元,即消费100元,预期产生商家利差10元,将其中的7元承诺返还给消费者,即一个PV。但这个返还,是以一定的太平洋网上购物消费额度为前提的,消费越多,PV值比例越大,达到100PV即可以按比例返利,退还预订消费的保证金。以此吸引消费者都到太平洋网上来购物,买到真实的低价货物,享受折扣低价的同时,同时还可以得到返利。

(图)

这种返利标准的不同,是同团购概念一模一样的。购物越多,折扣起大。这种级别,根本是不人头的级别。从这个表已经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返利折扣率随时反映到他自己的网页上,没有任何的虚假欺诈。这个渠道商由于消费达到5000PV,因此已经享受46%的返利率。

太平洋直购网上有2000多万种商可以直购。以五粮液为例,市场价每瓶520元,太平洋直销网上销售价一直保持398元,精彩公司同生产商供货合同进价160元。每瓶的利差达238元。生产商和市场销价的差价利润,就是太平洋网的利润空间,电子商务,减轻了商业流通成本,太平洋网将中间利差绝大部分让利返还给消费者,换算为PV值,消费到一定额度,就可以按PV值返利。这是利差高的商品。利小量大的,如中国电信的电话充值服务,100元的话费,太平洋网同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97元,太平洋网上销售充值为98.5元。消费者得到低价1.5元的好处,太平洋网再将另外的1.5元利差,换算为PV,让利给消费者.只要达到一定消费值,就可以享受返还。

根据消费积分贡献的大小,太平洋直购网根据PV的多少,把渠道商分为12级。这种级别不是根据人的管理层级,而是根据消费额度进行的返利比例差级别。结算也直接同太平洋网上进行,没有中间层级。消费额度越多,级别越高,享受的返利比例和商品折扣也越高。不管是全国的,还是县级的,还是个人的消费者,谁的消费大,谁就直接同太平洋网直接结算优惠标准。

欲获得PV,消费者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购买网站上的商品,累计积分;二是一次性购买1000PV所对应的商品,同时直接享受返利;三是缴纳保证金(例如7000元保证金可以获得1000PV)。第三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积分。PV还可以在渠道商之间转移。一种即“集群消费者”,也称“联盟商”。多个消费者归纳到一起,形成地区汇总;二是退出转让延续,在某一渠道商不愿继续同太平洋网合作购物想退出的,可以将PV累积转让给别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将对应的保证金退还该渠道商,而由新的渠道商向网站缴纳。一个渠道商只能就自己预定的PV量中获得利益,其预定PV量实际消费或者转移之后,不能再享受实际返利。因此,他的保证金和返利,都是没有层级的,直接同太平洋直购网上进行结算,不可能产生传销一样的层层吃“入门费”、骗取最末端消费者保证金的现象。因为他的保证金是直接在结算平台自己帐户上的。

为了保证到太平洋网上消费的渠道商(集群消费者)的声誉和交易安全。精彩公司对渠道商采取入门资格审查,限于合法注册的商业企业。审查工商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保障终端消费者的安全。并采取“假一罚十”、网上同步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保证金和PV信息等办法,保证交易的真实和安全。

以上是保证金网页的真实示例:

(图)

 

太平洋直购网上,客户的“太平通宝信用卡”帐户后台,渠道商自己掌握的结算支付网页后台。对自己还有多少保证金、已经消费多少保证金,已经返还多少保证金,都是直接结算,直接明知的。现在保证金余额被公安机关冻结。

 

 

太平洋直购网上,客户的财物消费帐户,每一笔消费都被真实记录,金额费用公开,支付后扣除保证金,享有PV积分。他本人都是明示知晓的。直接明知的。

(二)精彩公司经营状况

根据《起诉书》,从20095月开始(误为2007年始),到20124月,三年中,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共发展渠道商12万余人,在太平洋网上登记加入的商户达676万余家,收取保证金近37亿。(见《诉》P7)购物消费返利已经有6500万;退还保证金(起诉书表达为“推广返利”,实为新加入后的保证金置换性退回)14亿元。(见《诉》P8)营业利润7700万,其中营运费净收入1.02亿。(见《诉》P8) 到20124月公司被公安机关第二次立案查封,账上冻结现金高达11.6亿。网上银行用于结算的流动资金有6亿多,广东1亿多买的投资房产已经价值6亿多。总净资产就达20多亿。公司发展非常健康、正常。公安委托的审计认为公司亏损13亿,是审计鉴定机构受有罪侦查的影响,完全搞错的基本概念,将收入的保证金作为负债,认为是不能返还动用的,于是出现收支不平衡,产生亏损。实际上,这在账的保证金就是准备返还的。完全是财务概念的错误。公司根本没有亏损。收保证金以事后有实际消费进行结算的模式,也不可能亏损。

需要指出的是,20105月,南昌公安机关接到一些竞争对手举报,对精彩公司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认为涉嫌组织传销。经过五个月的侦查,并报省公安厅、省检法、政法委认真研究后,认为BMC模式合法不构成犯罪。南昌市公安局正式通知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撤销本案”。随后,公司正常恢复经营,在公安机关发银行帐户进行监控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开支都要公安机关同意,渠道商从1万多户发展到10多万户,保证金增加了11亿多。20117月,山东聊城等公安机关对精彩公司的渠道商刘葆华、童年以传销罪立案抓捕,随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得不撤销案件。公安以各纳交160万保证金的方式取保释放了童年、刘葆华。到20124月,南昌市公安局在经营模式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根据有关部门的错误的指导意见,突然立案,抓了江西精彩公司8人。但矛盾的是,被控犯罪方法的BMC模式,精彩公司的太平洋直销网,却一直继续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运营。受此侦查影响,营业额下降了90%以上,但是在这样艰难的环境下,每月的商品营业额利润,除了用于消费积分返利,税收和百余人工资外,仍然还有盈余,说明了这种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三)关于本案经营数据的异议

本案中的经营数据涉及到保证金,保证金有两种,分别为渠道商诚信消费保证金,和供货商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的所有权不属于精彩公司,但是占有使用权属于资产,公司可以将保证金作为流动经营资产使用。保证金的义务,只是到期后,或者约定条件成就后,按期按约定比例返还交纳人。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将保证金通过资本运作后获取利润的部分属于公司所有。精彩公司已经将其收取的保证金用于BMP贷款以此收取利息,且目前BMP贷款运作十分良好。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审计认识错误十分明显:一是将保证金扣除出公司存量资产,直接违背财务常识。二是没有对公司的预期可实现利润、债权,比如消费PV每天在发生和增加,列为公司可得利益;三是对公司的无形资产,比如太平洋直销网的市值,作出客观评价。于是就轻易地得出了亏损的结论。这种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前期投入阶段,消费订单产生阶段,利润产生还不明显,即使这样,精彩公司实际的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仍然是盈利的。

(四)关于本案查扣资产的异议

    公安机关查扣了精彩公司的资产、冻结了企业账户的行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外由于精彩公司的客户众多,还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精彩公司为了按约定退还渠道商的到期返利,而不得已开展了自救行为——转移银行接口,到深圳精彩公司以支付返利,可见在企业危难存亡之际,精彩公司还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始终把用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有一点指出,当地南昌公安机关对待本案,一开始是客观冷静的。能够反复讨论,把不准时上报上级公检法研究,最终能够把关于201011月撤销了案件。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社会稳定问题,公安机关一直监控、并直接审批精彩公司的财务支付问题。这虽然是直接干预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仍然是必要的、理性的。但是,不能长期一直监控,而且支持发展到全国,保证金又进了十多亿。既然监控中都允许发展,就意味着并不是清算式关闭式监控,而是支持发展型的监控,意味着公安机关是支持这种模式,可以合法经营的。后来,在其他省区开始抓加盟商、追查财产时,南昌公司机关为了稳定和控制现金流,又匆忙立案抓人,这就是没有立场和法律标准的出尔反而。因为精彩公司在撤案后,经营模式没有任何改变,行为性质都是同样的,怎么会同一公检法、原来认为无罪,现在又认为有罪了呢?这样的法律标准,叫百姓如何遵守呢?这是滥用了刑事侦查权在保护地方利益。是非常不妥当的。

(五)关于本案审计鉴定报告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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