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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委原书记非法干预司法案宣判 获刑12年
□ 本报通讯员 曾 妍
8月1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郴州市中院的宣判,不仅直面此前马勇非法干预司法的具体案情,而且对与其相关的系列案件也分别进行了审理和宣判,相关责任人分别获刑。
非法干预故意杀人案致商人兄弟轻判
2014年2月,湖南省纪委接到反映马勇在任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以权谋私、大肆敛财等问题的线索,同年3月启动调查程序。
2015年5月13日,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马勇进行纪律审查,同月18日,湖南省纪委将马勇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马勇主动交代了收受浙江商人胡双福所送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并为胡双福的儿子胡勋焘、胡勋恒的刑事案件“打招呼”,非法干预司法的事实。
检察机关根据马勇的交代,查获益阳市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中受马勇非法干预影响,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以及胡氏兄弟原审辩护人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6月对上述人员启动侦查程序,进行彻查。
记者注意到,马勇落马后,其干预司法的案例因影响恶劣,先后多次被通报。2016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典型案例,第一起就是马勇干预的“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
2016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郴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勇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出庭时,1957年出生的马勇已是满头白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勇自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益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美元12.3万元、港币38万元、欧元1万元、4708.33克黄金、一块伯爵牌白色女式手表、一对雷达牌白色情侣手表。
其中,2012年至2013年期间,马勇应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胡勋焘、胡勋恒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马勇的非法干预,致使该案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罪轻判,认定胡勋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马勇案发后,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将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检察机关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指控,郴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查明,胡勋焘、胡勋恒均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郴州市中院判决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马勇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给受让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马勇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其他非法干预司法个人和系列案宣判
据郴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许素萍介绍,被告人马勇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他担任中共湖南省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为了公平审判,此类案件一般都不在被告人成长地、任职地法院审理。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马勇案指定郴州市中院审理。同时,由于马勇非法干预的胡勋焘、胡勋恒案件,以及受马勇非法干预,益阳市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案,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护律师涂金华等以及胡勋焘、胡勋恒的父亲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案与马勇一案相关联,为了更好地审理这些案件,方便查明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全部指定郴州法院审理。
19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徇私枉法案,被告人涂金华、卜江波帮助伪造证据案,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行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件过程中,在马勇非法干预后,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零六个月、二年、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涂金华、卜江波帮助伪造证据,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胡双福参与帮助伪造证据,并为胡勋焘、胡勋恒的案件向马勇行贿,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9日下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谭毅夫、黄治国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傅力可、杨超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谭毅夫、黄治国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时,滥用职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傅力可、杨超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中,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傅力可、杨超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均处罚金10万元。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