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法官被冤案

时间:2015-10-10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3910 打印

七大法官被冤案

 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邢威。

    1998年审结张福炬案件。本案被告人张福炬捕前为沈阳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他因公涉讼并经法院执行,追回国有资产一千三百余万元。败诉的个体老板挟嫌诬告张福炬至中共沈阳市纪委。市纪委就此向时任中共沈阳市委书记的张国光(已判刑)作了汇报,张国光书记因而指令抓捕张福炬。沈阳市检察院遂立案侦查,对张福炬拘留、逮捕,并以受贿、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沈阳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由邢威法官本案。经审理,查出了诬告和伪证的情节,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事实。因而,邢法官顶着市政法委勒令“不得判张福炬无罪,可判缓刑或者定罪免刑”的压力,毅然拿出无罪意见。合议庭和庭、院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均给予坚定的支持。沈阳中级法院一审遂宣告张福炬无罪。接任张国光(此时已任省长)为市委书记的徐文才闻讯后,特作批示“还历史本来面目”。中共沈阳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徐文才、慕绥新、马向东等人决定,由市政法委、市纪委联袂组成旨在翻张案的“中共沈阳市委调查组”。随之,沈阳中级法院先在“市委调查组”的指令下,后在市政法委的指令下,两次违反诉讼程序再审张福炬案件,对张福炬定罪处刑。辽宁省高级法院经两次请示最高法院先后裁定,撤消了沈阳中级法院前后两个违法的再审判决。故张案的一审无罪判决,依然发生着法律效力。“市委调查组”成立后,邢法官于19994月被采取“双规”措施审查76天。其间,“市委调查组”数次催促沈阳市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逮捕我,只因“证实”我办案时接受吃请的证人王希武(张福炬的连襟)被“市委调查组”弄疯,邢才侥幸逃过一劫。“市委调查组”转而责令沈阳中级法院,给予邢法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基于不使逼疯王希武之事泄露的考虑,市纪委又指令沈阳中级法院监察室,对邢的处分决定悬而不下,审查12年仍不罢休。从那时起,沈阳中级法院受命停止邢的工作,撤掉办公室,扣减工资,剥夺福利待遇,不配发工作证和进入单位的门卡,列为编外人员,摒之院外“待处理”。

     二、吉林四平市伊通法院副院长郭学宏。

    20071026日,长春商人马东昌与浙江商人邱冬华签订了一份采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将自己拥有的伊通县景台镇财源采石场承包给邱,承包期限两年,每年承包费220万元,按月支付。由于邱冬华未按协议支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邱冬华在立案后提出查封财产超标异议,请求以信誉担保和实物担保,请求解封财产被伊通法院拒绝,主管院长为郭学宏。

    为此,邱冬华将此事反映到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由该省纪委副书记兼任,属省纪委下属部门。

   201063日,四平市纪委召开省市8家新闻媒体参加的涉软案件新闻发布会。郭学宏经手办理的这起经济纠纷案件被作为典型涉软案件进行通报。伊通法院院长姜守臣因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免职,分管副院长郭学宏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因负有直接责任,被建议撤职。20107月,郭学宏正式被撤职。

   院长姜守臣被平调到市中院工作,马安法庭庭长被另外安排工作,他们二人当了缩头乌龟,心甘情愿地接受了处分处理,从此忍气吞声了。而郭学宏是一个铁血男子,他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恶气。之后他便踏上了上访的艰难旅程,数次进京告御状,绝望中的他曾相信了一个不法之徒称认识某某国家领导的秘书,能够帮助郭法官伸冤的谎言,遂提出要用金钱铺路。只知道判案,而不谙世事的郭法官轻易上当,先期支付骗子五万元,答应事成后再支付十五万元。其结果当然是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之后,当局借口郭法官携带申诉材料长时间滞留美国大使馆,企图与境外势力相勾结或叛国投敌,而将其遣送回原籍,四平市当局又对郭处以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可喜的是由于迫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呼吁,最终四平市有关部门撤销了对郭的劳教决定。郭现在有班不能上。只能在家“休假式疗养”。

    三、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魏英杰。

  200810月因调解处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被告人房产及工资。之后发现该案为翁婿之间为了帮助女婿规避其它案件免受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合谋制造的假案,随之该调解案被依法再审撤销,未造成严重影响。但检方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对魏提起公诉。法院遂判魏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后来魏英杰依法履行了上诉申诉权利,但最终均被二审和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在接受有关媒体记者采访时魏英杰相当无助的说:我现在就是想请全国人们都来当法官,评判一下,看看究竟是我错了,还是山东省三级司法机关错了?

      四、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德山。

     一位被减刑的犯人白玉岗出狱5年后,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头目,上级“高度重视”,领导批示查保护伞,于是当年的减刑也列入复查。检方介入,当年办理该案件的刘德山被逮捕调查19个月,受尽煎熬。起诉指控,时任刑庭法官刘德山违反了河南省政法系统的一份内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号中“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属于玩忽职守。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官无罪,但判决书还是留了个“尾巴”——认为他虽不构成犯罪,但“有所疏忽”且存在“滥用职权”。

   《 南方周末》资深记者刘长先生首次采访报道了刘德山院长被冤案件,采访中刘德山院长深有感触地说: 30年坐堂审案,不如19个月“震撼教育”

     五、浙江义乌法院法官金林响。

     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国家税收,将一处之前评估价值437万元的房产,又私下串通签订290万元的虚假合同,起诉法院欲求得到判决或调解书后到房地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金法官接受案件后,主持开庭,庭审中双方对起诉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金随之制作下发判决,经过庭长审核签发,判决确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后,双方持判决到当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地产部门在征税时发现评估价值高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价值,遂按评估价值征了税。在之后的日子里,被告方反悔,到处上访缠诉,要求收回被出卖的房屋。义乌当局以维稳和谐为由,指责法院在该案件的处理上存在问题,金法官首当其冲在劫难逃。他遂被检方刑拘,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211月被浦江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后被二审无情地维持原判。他的案件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著名死磕派律师斯伟江、吴鹏彬仗义执言,无偿辩护。同时也得到有关媒体的关注。

    他在给法官同行的一份公开信中呼吁:恳请全国法官同行们关注、支持法官自身的权益保障。不然,灾难也许有一天会降临到任何一个法官身上!

     六、甘肃会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蔺宏彬。

   2008年,检方侦办的会宁漫湾粮管所所长张国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职工加班工资花名册,贪污公款12万余元。该张被检方取保候审。案件公诉后,会宁法院一审时合议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为该案件证据瑕疵,12万元公款何时流失、被何人占有仅靠具有共同犯罪嫌疑的证人(出纳员)尚建国一人前后数次的矛盾证言佐证,显得不力、不足、不靠实。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张国无罪;一种意见认为,张国供述虽反复无常,但其中曾有承认贪污的供述,另外,公款应当说确实流失,故张国贪污罪构成,应处十年有期徒刑。审委会在讨论时少数服从多数,同意了合议庭有罪处十年徒刑的意见。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通过内部批文指出了张国案件的瑕疵。

    蔺宏彬担任重审案件主审人,经初步审查后,他提出退查意见经合议庭审委会通过退回检方补充侦查,后经审理,撰写出了47页的审理报告,他认为,检方起诉证据及补侦证据达不到补强补足,不能证明当时粮管所是否存在12万元公款、何时流失、被何人占有等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案件瑕疵较多,依照刑法疑罪从无原则,提出了无罪意见,合议庭讨论通过后,又经过三次审委会讨论通过,其中一次还邀请检方两名领导和办案人员列席会议,期间还上中院汇报一次,中院主管副院长和业务庭原则通过无罪意见。据此宣告张国无罪。

    在宣判前,春节期间,中院法官何俊明充当掮客,领张国儿子张云天来蔺宏彬家拜年,蔺出于无奈接受了该二人送的1000余元的烟酒礼物。之前,蔺曾几次拒绝掮客所送的礼物。而让蔺根本不知道的情况是,在张国案件一审上诉期间,检方检察长引荐法院院长孙宝文就已认识张国儿子,检察长接受三万元贿赂款,院长接受十万元贿赂款,白银中院法官何俊明多次收受张云天礼物和吃请,并借张款五万元,会宁法院其它四位审委会委员、中院其它三位审委会委员、两名办案人员程度不同接受张云天吃请和烟酒礼物。

    无罪判决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并启动反读程序,会宁检察长“主动”退交了被占用两年余时间的三万元贿赂款,被市检察院保护调到市院工作。

    孙宝文院长、何俊明、蔺宏彬三人被抓。孙因受贿、贪污罪被判刑十一年,蔺、何因徇私枉法罪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半、一年有期徒刑,蔺、何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二人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出狱后,市纪委通知让法院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对蔺的党内处分,经评议,给予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报县委常委会通过。后来市纪委撇开党员评议的处分于不顾,撇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改判判决于不顾,依据已经失效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对蔺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和撤销所有审判职务,撤销正、副科级按一般干部对待,调出法院的行政处分。

     蔺宏彬法官对自己遭受如此灾难,百思不得其解,他曾继河南刘德山院长之后通过网络公开求证,他在深思这样一个被全国人大和司法界忽视了的深层次问题: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检方权力大于天,秘密羁押、变相拘禁、非法取证,自侦、自捕、自诉,构陷合法公民,凡此种种又由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呢?

      七、河北唐山市汉沽法庭法官马瑞芝。

    2009724日上午,家住汉沽农场的陈振朝和住在唐山市路北区的董文奖来到该庭,称双方有38万元的欠款纠纷,陈要求在该庭起诉董。李树礼起初接待时,认为汉沽法庭无管辖权,陈随后表示两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只需要在法庭主持下出具调解协议并确认执行。李树礼认为既可调解,且陈住所属汉沽法庭所管辖辖区,应有权管辖,遂同意立案。   

    当日下午陈董二人到来后,因该庭立案人员在外无法返回,李树礼遂打电话问到最近的一个案号,并通知马瑞芝法官处理该案。马通过一小时左右的开庭,当即达成并制作完成调解协议,确认冻结董的工资账户,以折抵其所欠陈的款项。

    审理结束后,因主管副庭长在外地出差,马瑞芝从李树礼处领来盖好法院公章的法律文书,制作调解书,并让主管副庭长回来补签字,案件就此了结。

    不料该案此后却“节外生枝”。案外第三人柴英芝不断上访缠诉,并采用在上访机关服安眠药、割腕自杀等过激行为。称她与前夫董文奖的离婚官司打了六年,历经七次诉讼,好不容易在200972日胜诉,准备执行前夫的财产时,前夫却与表兄陈振朝作了一起假案将财产转移。而汉沽法庭明知无管辖权却越权管辖,未经立案就做出判决,致使自己的离婚诉讼财产无法执行。

    两法官也因此被追究刑责。两人于20113月接受检察机关调查,2011831日,两人一同被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李树礼在明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和没有办理立案手续的情况下,授意该法庭法官马瑞芝审理该案,马对案件的办理导致路北区法院执行局对柴英芝诉董文奖的财产执行案无法及时执行,柴英芝为此事多次上访,“影响恶劣”。两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今年43日开庭审理中, 为两法官法律援助进行辩护的死磕派律师王兴、杨学林严正指出,汉沽法庭受理陈、董民间借贷案件不存在无管辖权问题,检方指控证据无法证明陈、董案件属虚假诉讼,汉沽法庭只冻结了董文奖工资卡上34.50元的资金,对第三人申请执行的离婚财产未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损失。第三人即使对当时的民事调解有意见,仍有法律内的救济途径,柴英芝不去走却频繁上访,是意图借上访绑架司法。两法官即使在处理案件中有瑕疵,最多也只是纪律处分,而如今被问罪,则成为维稳的牺牲品。按此逻辑,李、马二法官案件被处理后,一旦上访,处理此案的法官又得承担责任,如此下去,社会不就乱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