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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节录 十二
【每个当事人都会成为“法律专家”】一个不懂法的人,一旦涉嫌犯罪锒铛入狱,会经历一场国家与自己之间的诉讼战争,不论从程序上走向还是实体上规定,不论法内防御还是法外进攻,还有庭审调查与辩论,他始终是当事人,最难能可贵的是体会了刑事诉讼给他带来的切肤之痛,他还能体察到司法的腐败与不公。
【安装路灯与经济学】石家庄友谊南大街裕华路至槐安路段路灯常年不亮,市民出行极为不便,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按照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路灯的安装或维修成本高于收益,那不亮也说得过去,但此路段也较为繁华,只不过没有路灯而显得死寂沉沉,路灯的安装与维护是政府提供给市民的公共物品,不论什么原因造成路灯长期不亮,就是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还未达到让市民出行得到舒适安全的保障程度。
【证据展示的空间】严格意义上,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不存在证据展示制度,实践中也很少存在证据展示的行为,一般是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就可以单方面的阅卷,律师很少调查取证,即使取证,也大多数在开庭时举证,或者开庭前透露给公诉人。今天,李耀辉律师与某诈骗案主办检察官进行了证据展示,律师提交调取的证据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交给律师在退侦期间补充的笔录进行审阅和拍照,接下来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结束。
【律师辩护难——辩护意见采纳难】昨天接到承德中院电话,某案判决书要快件邮递,今天收到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辩护意见采纳难的主要原因是司法的不独立,党政领导、院领导干预案件,主办法官犹如皮影戏的木偶,再加上符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却不予开庭,在一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之下作出判决,判决意见不说理,对律师意见为何不予采纳还是不说理,这怎能做到起码的公正,这样的司法裁判是不是一种病。
【辩护的力量】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有一种力量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即使在看得见的方式的法庭审判中也不是显而易见,这种力量藏身于自然辩护或法庭辩护中的对抗之下,对抗之后,这种力量也很难体现在判决书上,但终究这种力量影响了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力量就像这段话一样,没有贴切的名字。
【经营模式改变下的盈利】石家庄某家海鲜楼转换经营模式,巧立名目,海鲜销售与加工分离(均在同楼层),形式上降低了原来的菜价,实则菜价抬高了,坑害消费者。如果真是在他家买海鲜,加工海鲜收取加工费应该是无可厚非,但加工费因大厅与包房价格不同,是包房加工的好一些,还是在变相收取包房的餐位费,按照无奸不商理论,该海鲜楼形式上分立加工和销售两家,实则是同一家,改变一下经营模式来赚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机关经费不足,常常需要所谓的受害人提供物质资助或者报销办案费用,这不但违反警务纪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更重要的是,在司法活动中,一旦办案机关与涉事一方存在利益关联,不免有瓜田李下、公器私用的嫌疑。
【这是否是对会见权的侵犯】在会见难的时代,律师会见时办案民警都要在场,而且监督律师与嫌疑人交流案情,严重的是不能说与案件相关的事,致使律师会见成了寒暄问暖,转达亲情的眉目传情的会面,所以律师会见时最怕警察干扰,在律师会见室,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挑律师会见介绍信的毛病】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是对公权力的限制,而对代表私权的律师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便利来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实践中看守所往往以法律对公安的限制和苛刻要求“报复”律师,比如,公安制作的文书有瑕疵最多会带来程序性后果,但律师的手续有瑕疵,就会带来实体上的后果,就是阻止会见。
【会见难之会见场所限制】一个看守所,六个会见室,律师只能用其一,美名其曰律师会见室,其他均为提讯室,被公检法集体“分赃”,在会见难的时代,律师会见受时间限制,短则十五分钟,长则一个小时,这样还有望律师排队能够见到当事人,现在会见时间不受限制了(除会见时警察中途提讯的例外),会见场所却把律师挡在了门外。
【向委托人介绍案情】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律师作为受托人理所当然要向委托人介绍案情以及诉讼进展情况,但现实中,会出现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向律师打听消息、询问案情,这时律师要不要或者有没有义务向这些人进行回应解答。一般地,律师没有义务向这些人解答,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律师应这些人的要求做了,反而会影响办案效果,挑拨委托方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诉讼策略的固定。
【在某地看守所遇到的几个司法问题】1、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办案机关各一份,但会见完毕看守所扣下委托书;2、除特别案件律师只需三证即可会见,但看守所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3、有的看守所提示不允许律师会见时拍照、录像、录音,这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1条第二款相违背,律师应当有权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但需嫌疑人同意;4、律师会见时间与办案机关提讯时间不平等,律师会见时间短于办案机关提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