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哪些迹象表明平冤风向

时间:2015-09-26 作者: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浏览:2001 打印

《财经》记者 张舟逸 肖辉龙

“当初‘疑罪从无’原则若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如今就不会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张建伟介绍,无论是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还是其他冤假错案,多数在法庭审判阶段就被发现存在疑问,以至于被告才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判决,司法界称之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疑罪从轻”、“疑罪从有”。

张建伟指出,导致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司法传统理念中,比较重视案件的真相,为了“发现真相”,甚至会不惜用非法的方式来实现这种目的。

最终裁判者在明知证据存有瑕疵甚至违法,或者在知道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坚持做有罪判决?

这与刑事司法的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不无关系。实际上,在既往的司法程序中,审判、起诉基本都以侦查为中心为重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向《财经》记者介绍,在过去的中国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条龙”的线性合作关系,即相互配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会以前期侦查为中心。

只要公安机关破了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般都会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原本应该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关系被牵连在一起,且常常受到党政长官意志的干涉。

“现在中央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意味着庭审将实质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说,过去的庭审比较虚,多数是将侦查阶段固定的证据,在庭审当中走一遍过场,然后确认,“这样的审判起不到纠错的作用。”

张建伟举例说,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当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浮出水面后,地方政法机关拖了九年,没有及时将案件纠正过来,其中存在心理原因,“当初对错误的侦查做了有罪审判,他们不愿意把案件判定的错误再呈现出来。”

如今,整个法院系统都强调,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审判里面又以庭审为中心,让庭审实质化而不是走过场,且严格把关,使一些证据规则落到实处。“比如说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的补正等证据调查的实质化。”宋英辉强调。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到,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据《财经》记者了解,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试点将在全国的十个省份开始。

理想状态下,应该是把权力向法官个人下放,让法官根据合法证据,本着个人良心与理性,作出合理判决。

“这样的判决也可能会出现错误,但我们的司法体制也有相关的纠错机制, 所以不必担心会出现司法乱象。”张建伟称。

“让证据和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庭审判的质证,一旦侦查、起诉阶段搞错了,那么到审判阶段还可以纠正。”宋英辉亦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近年来不断有重大冤案得到纠正,其中有四方面原因:首先是法治进步,特别是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进步;其次是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观念有所转变,从打击犯罪、维稳到开始关注人权保障;其三是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所反射出来社会公众对冤错案件的认识,也推动了司法进步;最后则是冤错案件的纠正带来互相触动的作用,让更多潜在冤案得以纠正。

除了上述原因,在机制上,也在为冤案平反和尽少制造冤案发生改变。

另外一个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重要原因,也在发生变化,那就是十几年来的老传统: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做法将改变。

一般情况下,地方检察院和法院负责人的级别均为高配,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则低半级。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协调各方关系的维稳主力——公安机关的话语权略显被动。于是十几年前,以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为主的形态逐渐确立,公安机关的话语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因为政法委书记的特殊位置,很多案件的协调工作,尤其检察院不批捕、退侦,法院有罪无罪争议声颇大之时,政法委的协调倾向往往有利于侦查机关。这加剧了侦查中心主义在实践中的执行度。

根据中组部文件,截止目前,31个省区市的政法委书记均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地县级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比例也正在大幅缩小直至消失。

除了政法委职能回归,司法绩效的考核指标正处于大清理阶段,这些指标中很多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2015年,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2014年,最高法院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

近期,最高检察院在组织召开的全国侦查监督工作会和公诉工作会上,也重点提到对公安侦查环节的监督、对非法证据排除意见的重视、对执业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的监督纠正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辩解的重视等问题。

十八大后,平冤风向已渐清晰。